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11 10:43:27让卖家联系我
八、违法发包酿事故 法律援助慰民心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65周岁,重度耳聋患者)受雇佣于王某,在某村自来水管改造工程施工中从事混凝土帮运工作。2021年11月25日,张某某在推运混凝土时,由于路窄坡陡,车辆侧翻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必须进行手术治疗。治疗期间,雇主王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因王某拒绝赔偿,2023年5月29日,张某某向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当事人,分析了手中全部的材料,认为某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属于村集体项目,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而王某作为自然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无法以个人名义中标该工程。因此,必须查明该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并将王某和中标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援助律师通过村委会了解到该工程具体名称,并通过当地招投标网站查询到施工中标单位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援助律师向医院调取了张某某的病历、出院记录及医药费发票等材料。完成前述工作后,援助律师代理张某某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和两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案件简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自来水管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其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二者均应对张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因受援人张某某是一名重度耳聋患者,文化水平低,方言口音重,与人沟通交流困难,又不了解案涉工程的具体发承包情况,受伤后只是找雇主王某主张赔偿。援助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厘清了责任承担主体,依法提起诉讼,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558-228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