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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雇主责任险代缴

2025-07-30 16:08:14让卖家联系我

 

小李是某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工作时间是八点半到五点半,在某一工作日上午八点左右,小李上班时在公司所在写字楼电梯口滑倒受伤,及时送入医院后被认定为骨折。事故发生后,销售公司认为小李发生意外的场所不在公司办公区域,也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所以拒绝为小李申报工伤。于是小李家属为其向当地的相关工伤鉴定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的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分析

     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需要认定发生工伤意外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该案中的销售公司认为小李并不在公司工作区域,且不在上班时间,所以不为小李申报。工作场所虽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也不仅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是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的,本案例中,公司所在写字楼电梯口是与工作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是小李上班的必经之路,所以理应被认定为师工作场所的延伸。其次,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来说,工作时间应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本案例中,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小李虽然是八点到达的,但作为上班前的预备性工作是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内的,应该视为工作时间。最后,相关部门认定为小李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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