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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11:07让卖家联系我
2016年6月10日,晓兰与羊绒厂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6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没与晓兰续签劳动合同,但之后晓兰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到2018年12月。之后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晓兰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表示会按晓兰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晓兰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那么公司应不应该赔偿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部工资呢?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公司应当赔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倍工资给晓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及签订时间均为强制性规定,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与晓兰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晓兰依然在原单位工作,且单位也没有表示过异议,这也就是说晓兰和公司之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晓兰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公司属于违反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公司应向晓兰支付2018年6月10日-2018年12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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