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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雇主责任险代缴

2025-07-30 16:16:58让卖家联系我

 

2017年5月份小李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科技公司从事技术类岗位,月工资8000元。2019年4月份该科技公司通知小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小李将直接辞职。小李不服,向该科技公司提出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该案中,这家科技公司该不该向小李给予经济赔偿呢?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上述第五条得出,合同到期后该科技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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