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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1:39让卖家联系我
案例6
用人单位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真实原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某传媒公司与张某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作出一份《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未签收该证明。此后,张某某先后收到案外人昆明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两家公司均以张某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未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而拒绝录用。其间,张某某以某传媒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该案经过仲裁,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某传媒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10日,张某某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传媒公司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支付因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的损失93793元。经仲裁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某赔偿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再就业造成的损失80000元(以第三方公司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月19日);某传媒公司承担张某某的律师费5000元和本案诉讼费。
2024年1月17日,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签收了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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