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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0:06:47让卖家联系我
吴某祥***制造***案——将射钉器改制为***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吴某祥购买了1套射钉器、1根钢管,后在家中用角磨机、电焊机改制成1支火药枪。2019年,吴某祥请好友在网上帮忙购买了3盒(合计300颗)射钉弹。2021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购买射钉弹线索到吴某祥家核实情况,吴某祥主动将该枪和33颗射钉弹、1瓶铁丝屑交给民警。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制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罪。吴某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以***制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制造***是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将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材料制成***,即将无社会危害性的物品转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祥购买关键零部件后通过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进行加工、改造,自行组装***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及物理属性,成为具备枪械性能的***,故吴某祥的加工、改造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重复组装行为,应认定为***制造***罪。吴某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审理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损害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吴某祥依法惩处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制造***是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将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材料制成***,即将无社会危害的物品转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湘购买关键零部件后通过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进行加工,改造,自行组装***的行为,重根本上改变了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