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
2020-04-27 16:30:45让卖家联系我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能够提供与评价条件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能力是指涉及电子信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组织体系、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能力,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据处理、测评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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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
四级评价要求
(一) 综合要求
1. 基本情况
1)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产权关系明确、变革发展历程清晰;
2) 具有与从事信息化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 拥有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二) 管理要求
1. 财务管理
1) 财务状况良好;
2) 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3) 聘有专门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2. 内控管理
1) 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合理的组织机构;
2) 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3) 建立了培训、考核、招聘、奖惩等一系列人员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4) 建立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三) 技术要求
1. 人才队伍
1) 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10人;
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化领域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3) 经过评价中心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2人。
(四) 信用要求
1. 诚信表现
1) 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款,无偷漏欠税情况;
2) 近三年依法保障员工合法利益,无因劳动纠纷而被判败诉执行的情况;
3) 近三年无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4) 近三年法人或高管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5) 近三年无经营异常行为;
6) 近三年没有发生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而导致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
7) 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8) 在信用公示的信用信息报告中无不良记录;
9) 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