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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4:48:12让卖家联系我
胡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右大腿受伤。 同一日,胡某某去看了急性心肌梗塞的医生。 司法鉴定显示,胡先生原本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 交通事故引起了冠心病的急性发作。 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相关系数为15%。
基于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对胡某某大腿造成的伤害是工伤,但并未将冠心病视为工伤。 胡某某不服,认为区人社局应将事故诱发的冠心病认定为工伤,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认定工伤相对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因素,并全面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处的过程。对于上下班时间,除了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考虑道路状况,运输,季节性天气和事故情况等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对于上下班路线, 关于是否绕行,可以综合考虑绕行的必要性和距离,并可以结合交通拥堵和车辆故障等因素做出判断。
以下情况可被视为“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这个案例中,胡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他不是主要事故承担者,因此所造成的伤害应视为工伤。 但是,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的急性发作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重大关联。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应被视为工伤,而间接诱发的疾病不应被视为工伤。区人社局将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胡某某大腿外伤视为工伤,但并未将交通事故诱发的冠心病和急性心肌梗视为工伤,并没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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