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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外包公司

2025-06-06 10:19:53让卖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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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韩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0日,韩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2日8时30分许,韩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2023年4月20日,人社局认定韩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韩某于2024年2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查后以韩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韩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韩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韩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4330.44元;某物业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裁判理由】:审理法院认为,相关政策性规定中关于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主要目的是针对从事生产型等体力工作的女职工群体考虑其身体、生理特点进行的保护和优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及国家养老制度的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尽可能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意愿,充分保障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不得以年龄、性别等要素变相限制、歧视女职工依法行使劳动权。某物业公司主张在韩某年满50周岁时也就是2019年10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二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除上述理由以外,该案中还有以下因素应予考量:第一,2019年10月18日之后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事项;第二,2023年4月20日,韩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18日、6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韩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92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具有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第三、某物业公司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9月10日,某物业公司一直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某物业公司与韩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存续至一审判决解除时。工伤保险待遇是遭受工伤的职工所享受的法定待遇,某物业公司将已报销的工伤待遇扣留不予发放属于违法情形,应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对于劳动者之后报销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积极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再行阻拦。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故不可成为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理由。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因工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韩某属于已参与工伤保险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当享受符合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案基于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的客观现实,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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