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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0:41:03让卖家联系我
封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以及2022年与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西藏某公司、云南某公司和海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重合,工作岗位和底薪基本相同。在上述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封某均在无锡为同一地产项目从事销售工作,上述公司则通过银行转账向封某支付工资及销售佣金。后因海南某公司拖欠封某三个月工资,其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向海南某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封某以海南某公司、云南某公司、西藏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云南某公司、西藏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封某提供的钉钉考勤记录、银行工资交易明细等可以证明海南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因此,对封某主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予以支持。同时,认定海南某公司、西藏某公司、云南某公司系关联企业,三家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是存在交替与封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且封某为三家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变更,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故对封某要求云南某公司、西藏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多家企业交替、同时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家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存在交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会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加大了劳动者维权难度。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成立关联公司,以关联经营、交叉、轮换、交替使用劳动者等混同用工行为,恶意规避、相互推诿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本案认定构成混同用工以及裁定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用工规范,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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