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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0:43:30让卖家联系我
夏某系某置业公司员工,从事策划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夏某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2023年公司进行合署办公调整,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夏某自2023年6月1日开始至调整后的岗位上班。2023年6月25日,夏某以新岗位工作内容增加、自身不具备相关工作能力为由拒绝前往新工作岗位。后公司两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夏某不必前往新岗位出勤,要求其至综合管理部(人力)报到,并接受相关培训。但夏某拒绝参加培训,而是正常在原岗位打卡,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后公司以夏某严重违反《员工激励管理规定》中年度时间连续或累计旷工三日为由通知夏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夏某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夏某应当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在本案中双方已协商一致进行岗位调整。在夏某陈述其存在工作内容增多,不具备专业能力后,公司安排其进行培训也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夏某拒绝参加培训,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依照法律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当以劳动合同为根本依据,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岗位职责,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内容。其次,在变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的需求,积极协商,寻求共同发展。最后,若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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