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17 14:56:31让卖家联系我
021年3月底,李某经奎屯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同意前往该公司承揽的某电商平台物流仓工作,负责货物分拣及对其他分拣人员的临时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某商贸公司与第三人徐某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由徐某承包该公司的物流分拣业务,又与徐某签订了《代发工资合同》,由某商贸公司代徐某向为其提供劳务的人员发放劳务费。李某于2021年12月9日离职后向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商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其无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与第三人徐某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及《代发工资合同》规避了相关法律责任,应属无效,遂判决:一、确认其与李某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商贸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某商贸公司作为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义务,现某商贸公司将其经营范围内的物流分拣业务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的形式外包给徐某,再以《代发工资合同》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规避了相关法律责任,故该两份合同应属无效。李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接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安排从事的分拣及临时管理工作,属于某商贸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按月从某商贸公司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属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范畴,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灵活性。在新业态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一些互联网平台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合作企业形式上将配送业务外包,但实际上仍对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劳动管理。审理该类型“隐蔽劳动关系”应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外包合同》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事实优先原则,营造了规范诚信的劳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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