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17 15:05:04让卖家联系我
2016年9月6日,巴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后将李某派遣至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10月17日,李某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若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2016年11月11日,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随后,李某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仲裁委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李某相应工伤待遇。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无须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李某在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李某相应工伤待遇。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除。本案中,李某出具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并非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由,亦不能作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依据。李某在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工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应按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负担,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险”之一,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因此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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