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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09 14:58:37让卖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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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主张连续多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司法观点】《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员工要求单位支付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关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员工有关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单位之间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视为员工与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员工所主张的2009年1月1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292号】

联系电话:0558-228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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