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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5:52:20让卖家联系我
0、员工签写《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是否有效?没有约定违约金,法院怎么判?
【司法观点】员工作为公司董事自行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承诺不参与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并在辞去董事等职务后后6个月内有效。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中员工并未放弃在竞业限制期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等权益;公司接受员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的个人承诺后,亦未声明其不愿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作为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等。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形,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故员工对公司的承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员工应当遵守。
员工离职后,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实体任职并入股,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因此,员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员工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入职竞争公司必然会对公司造成损害。结合员工在公司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酌情判决员工工赔偿公司损失21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548号】
11、公司以“多次不服从公司管理,消极怠工,拒不接受公司绩效改善计划,已构成严重失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司法观点】公司以员工“多次不服从公司管理,消极怠工,拒不接受公司绩效改善计划,已构成严重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上述解除事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消极怠工,但员工就工作安排提出异议并未超出合理的工作沟通范畴,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且公司对其进行过调岗或培训,故公司将员工的上述行为认定为多次一般失职进而认定为严重失职,缺乏依据。
公司的解除事由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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