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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10 15:10:35让卖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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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中身体突发不适,恢复后回家休息于次日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司法观点】员工7月11日上午在外出工作中突发身体不适,自行休息后当晚独自回家,并一直居家未出,两日后被发现在住处死亡,死亡日期经公安调查为7月12日。

员工7月11日上午突发身体不适后并未去医院治疗,而是自行休息后驾车返回城区,并于当晚独自回家,可见其病情并未持续;7月11日上午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7月12日在家中死亡之间缺乏连续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员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情形,不予认定工伤,结论正确。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3行终276号】

3、员工因交通事故获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还能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司法观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公司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与第三人侵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就医疗费部分不得重复获得,但对于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则未列入不得重复享有的范围,劳动者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其虽在与第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但并不阻碍其因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待遇,公司仍应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58-228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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