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保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劳务派遣公司
2025-06-10 15:29:28让卖家联系我
19、假“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如何判断?
【司法观点】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实现优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益,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将业务外包给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根据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外包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实可以体现出:1、A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与B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基础为按人每月结算,而不是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并非是“项目外包”,而是派遣员工;2、员工被B公司安排从事理赔查勘工作,受B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非由A公司直接安排、指挥员工在承包的项目中提供劳动;3、员工从事的工作是B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非是B公司发包给A公司完成的业务和工作内容。
根据《劳务派遣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据此,A公司与B公司虽然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但两家公司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A公司、员工、B公司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这一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规定,A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且与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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